島國殺人紀事
原發表日:08/19/2007
蘇建和案,是我大學時修習刑事訴訟法老師引用的教案之一,很不幸的,大學畢業12年後,此案離拍板之時也遙遙無期。當年刑訴的老師,現在貴為大法官,後來也曾經審理過本案。纏訟十餘年,經歷幾十位法官,以及多任法務部長,均遲遲無法下定論,也打破台灣司法史上的紀錄。
今天同事傳來一封EMAIL,名為「默許不義,就是罪行!請來【島國殺人紀事】蘇案影像巡迴座談」,我們在辦公室也做過幾次討論,其實都不會有定論,因為沒有人看過證據與卷宗,甚至完整地看過各審級的判決書,我們似乎也落入媒體審判的迷思之中。
刑事法官審判被告有罪與否,證據的呈現占很重要的一環,因為時間不可逆反應,因而,法官只能就證據推論之,而呈堂證供不見得可以回復原始案件,法官的解讀,也會有不同的意見,最後訴諸判決書。然而,這樣的司法制度,是否會造成誤審誤判,答案當然是肯定的,畢竟法官也是人,然而正如美國大法官霍姆斯(O.W.Holmes)說:「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這句被習法者奉為金科玉律的法諺,在我原先接受的哲學訓練裡,奉邏輯為圭臬,頗不以為然,及長方知此話的精髓所在。英美法國家法官開庭戴著假髮,象徵著這角色介乎於神與人之間,國家必須賦予法官權利,才能斷定他人犯罪與否。然而是否「眼見為憑」?看到的證據就一定真實可信?蘇東坡的提西林壁所述「橫看成嶺側成峰」,似乎是最佳註腳,一件事用不同的角度,自然會有不同結果,此時須仰賴法官的睿智與經驗。法官是人,也會犯錯,然而道德經有言:天網恢恢,疏而不失。如果相信,自然會有天理昭彰之日。
回過來說,我並無意評論蘇案,但是只能說,讓所有各審級法官均判處死刑重罪,必定有其理由,但我未便置評,畢竟我不知道。如果認為我不支持蘇案無罪就是默許不義,就是罪行!可以去這裡發表意見
蘇案平反行動大隊網站 http://www.hsichih-trio.url.tw/
加入「平反蘇案?終結司法專斷」 http://campaign.tw-npo.org/200707307182800/index.php?serial=200707307182800
我支持司法改革,但是個案性的論述,對各方而言都是不公平的,應該在法院解決的,就不應該訴諸群眾,我如是以為。
友人的EMAIL中,引述德國神學家馬丁尼默勒(Martin Niemöller)所述
「當納粹帶走共產黨員,我保持緘默,因為我不是共產黨員;
當他們帶走社會黨員,我依然沉默,因為我不是社會黨員;
當他們帶走工會員工,我沒有抗議,因為我並不屬於工會;
當他們帶走猶太人,我還是沒有抗議,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當他們帶走我時,已經沒有任何人,可以為我抗議了。」
我想台灣的司法,沒有這樣沉疴?,我是邊緣的法律工作者,但某程度來說,我還是相信司法,該還給司法一個專業的空間,這應該也是司法改革應得到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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