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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三位「前立委」案談國民黨的政治責任

 

2008年一月份的立委選舉,國民黨大獲全盛,取得113席中的81席,超過七成的席次,其中區域立委57席。

 

事隔不到一年半,除台北市慶安因雙重國籍請辭,尚有苗栗縣李乙廷與雲林縣張碩文,因賄選案被宣告當選無效,因而註銷當選資格,該選區需重選舉。也就是說當年經國民黨提名當選的立法委員,已經有三名在任期內提前出局,占國民黨區域立委席次的5%

 

我雖然沒有數據可以佐證這幾個選區重新辦一次選舉的費用及幾位候選人的開支,但是想當然爾並不是一筆小數目,加上訴訟成本、社會觀感等不能量化的部分,恐怕也是天文數字。然而這其中,候選人本身應該負擔主要責任固無疑問,然而對於推薦這些人參選的政黨,難道一點責任都沒有?

 

政黨與候選人相互依存,在政治上的角色緊密,經過政黨內部提名機制產生的候選人,等於是政黨背書保證,背書保證在法律上的地位,就是要為該當事人所為之行為的負責。但是很遺憾的是,國民黨在這三個個案中的表現,讓人不敢茍同,姑不論其護短,在李慶安案件中,落到無法收拾的程度時,國民黨以其已經退黨為由,聲稱李慶安已經非國民黨黨員回應,但是難道李在競選當初,不是國民黨提名?

 

苗栗的李乙廷案,國民黨不思反省也就算了,還採取鄺麗珍模式,由陳鑾英「代夫出征」,終致敗北。這次張碩文事件,國民黨第一時間的反應是:三週內決定人選!

 

我想跟國民黨說,其實我本來對你們就沒有期待,所以也談不上對這些案件的失望,不過,最基本的向人民道歉,有這麼困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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