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款律師我瞧不起
馬英九先生的律師執照 (78)臺檢證字第1026號,這是從法務部網頁上找到的資料(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8809&CtNode=29&mp=001),也就是說,馬先生是有律師資格的。
來看一下馬先生的律師執照是怎樣來的,他並非通過律師高考,也非經過當時律師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一款曾任推事或檢察官檢覈而來,應該是第二款曾在大學任教,我比較好奇的是,馬先生回台即擔任總統府第一局副局長(1981-1988),應該是「公餘」的時候在學校兼課,而且還教授「主要法律科目」,而取得的律師資格。我是不知道他教的科目有多主要!我的重點是,他因為這樣而取得律師資格。
律師法 (民國73年版)
第一條
中華民國人民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充律師。
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前項考試以檢覈行之:
一 曾任推事或檢察官者。
二 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而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二年、副教授三年、講師五年,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者。
三 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而任薦任司法行政官,辦理民刑事件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 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或經軍法官考試及格,而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四年以上者。
前項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早期,台灣通過國家考試擔任司法官或律師者,真的是鳳毛麟角,甚至還有部分「省籍保障名額」,另一方面卻大開方便之門,以軍法官為大宗,更早期還不一定要法律系畢業,修業兩年充任軍法官的也可以擔任,有一段時間普考層級的書記官也可以轉任律師,擔任三年立委的,也免費奉送律師執照一張,所以當年在立法院提尿袋的,都是律師耶。
我並非全盤否定這些人,不過比起自己考試取得資格的人來說,的確是不太公平,事實上,我也有認識一些前輩,雖然是如此取得律師資格,但是程度非常好。這張「律師證書」,代表的是一種專業,馬先生敢去檢覈,你就要有那個腦袋去戴那頂帽子,但是,很顯然,你沒有!擔任過法務部長、在大學教過法律、擁有律師執照近20年,竟然在自己的案件中,說被檢察官框了,你搞清楚一點,你當時的身分是「犯罪嫌疑人」,檢察官本來就是為了發現罪犯而存在,難道你要檢察官跟犯罪嫌疑人合作?
馬英九「律師」,如果您認為經過您仔細閱讀後親筆簽名的筆錄,是被檢察官造假的,以您的身分,應該鑽地洞躱下去,好好檢討反省,結果,您還以總統之尊去告官,不起訴再告,您有曾經去反省整個過程中,不論是實體特別費的開支以及程序上訴訟過程的進行,您的錯誤在哪裡嗎?而您控告的侯寬仁檢察官,當年結婚的時候,您還擔任證婚人!這不是很可笑嗎?而且您還說這是悲天憫人!我覺得您真的很可悲!!
某方面,可能也要感謝這種律師,沒有真的去執業!自己犯的錯誤,不知道檢討自己,卻一直檢討別人,同樣的也發生在您治國上,一年多來荒腔走版的施政,卻都是別人的錯,自己的反省在哪裡?前幾年的國家考試,一則作文題目「律師性格與國家領導」,被稱為為當時總統陳水扁量身訂做,引起軒然大波,這個題目如果運用在現在,是笨律師治國嗎?
說真的,如果是這種「律師程度」、是這樣的做事態度,我,一個法律系畢業生的後學身分,打從心底瞧不起你!不論是在法律人的角度或是治國的角度,都一樣。
最後,你不要告訴我,你忘記曾經去檢覈律師,或是看報紙才知道自己也是律師,甚至是因為20多年沒有使用,所以律師執照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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