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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司法不能成為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原發表日:11/11/2008

 

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體制中,行政權與立法權,為了特殊目的而有傾斜,在合理的部分我可以理解接受,畢竟沒有哪一個制度,是普世皆準的原則,比如說,菸害防制法限定抽煙的自由(場所),增加了其他人健康,這猶如一個天秤的兩端,如何尋求平衡點,就是左右兩邊的拉鋸戰,白話地說,就是順了姑意逆了嫂意。

法律條文是死的,社會活動是活的,法律若不能與時俱進,則在適用過程中,會產生許多衝突與不合常規之處,況且法律條文亦非放諸四海皆準,會因為個案不同而有落差,因而,需要公正的第三人予以補強,司法權於是產生。

不論是公領域或是私領域的紛爭,人民皆以法院作為伸張正義的終點站。英美法系的法官,開庭時,頭戴假髮,意味介乎人神之間,也因而,人民對法院有著更高的期待。

台灣的司法一直為外界詬病,某部分是因為台灣法學教育並未落實,另一部分,法律從業人員也要負很大責任。刑事法學上「偵查不公開原則」(或稱「秘密偵查原則」、「偵查密行原則」),在最近幾件重大案件中,蕩然無存。民主國家的司法制度,無罪推定是很重要的程序,任何一個人在被判決有罪之前,都應該是無罪的,更何況是偵查中的案件。其次,檢察官起訴亦應在「超越合理的懷疑」下為之。

以余政憲的案件來說,他準備出境時,並非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僅要求其到院說明,余知道其被境管後,主動到院,卻馬上被羈押。蘇治芬案,未傳即拘,蘇拒保明志後,雲林地檢署又稱一週內可以起訴,過程荒謬。不過,都還比不上王定宇這件破中華民國史上最快起訴的案件!

檢察官們成天大喇喇地接受媒體訪問,述說案情,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所謂的名嘴,在電視上四處放話,卻無人可管;特偵組檢察官甚至沒有道德勇氣拒絕監察委員的約談,這就是我們視為最後堡壘,而且必須去服膺的司法人員。

我無意去挑戰司法威信,我不是當事人,也沒有看過卷宗,不便對個案做論述,但是檢警調見獵心喜的態度,無足可取。法諺有言:「法官不語」,法官應該是立於公正第三者的地位,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判,不過,特定案件的法官,教訓當事人不遺餘力,也不免讓人質疑判決的公正性。

當司法不能成為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而成為政治的附庸,無疑地,是民主政治的最大風暴。法律人,沒有足夠的道德勇氣去對抗權威,則邁向真正民主法治國家的道路,還十分遙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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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young3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